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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有哪些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31 14:52)    点击:251

订立遗嘱有哪些条件?

订立遗嘱除应符合实质条件外,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

1、法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是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重要条件。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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