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0 16:14) 点击:241 |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相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工伤保险机构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 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但在工伤认定的模式上,又多少带有准司法的特征。虽说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或“无责任赔偿”的原则,但毕竟要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否则就失去工伤保险的特性,成为全民的无限保险。如此,工伤保险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谈何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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