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的特性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6 09:45) 点击:294 |
迟延履行金的特性 迟延履行金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它不同于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针对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而直接采取,目的在于使生效裁判内容由应然转为实然;迟延履行金也不同于妨碍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是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对迟延履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从性质上分析,迟延履行金具有以下特点: 1、迟延履行金是一种私权的保障措施。权利人有自主的处分权,他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也有权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请求。这一措施并不是用来直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而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生效裁判的防范,以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这一措施的采取必须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执行或不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从某种意义上说,迟延履行金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的延伸。 2、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3、迟延履行金具在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4、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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