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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成因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4-28 15:36)    点击:255

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成因

  由于部分私营企业主片面追逐利润,不惜损害雇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频频发生。劳资双方在私营企业内部地位的差异、私营企业外部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导致了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力量的差异。私营企业雇工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工具、设备、房屋、土地、奖金等),并以此占有扣除全部生产费用、税费之后的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阶层,截至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共有150.9万户,共有投资者322.4万人(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0[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139.)。私营企业主主要依靠经营管理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其拥有的私有财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转,与公有财产一样发挥作用,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贡献,最为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36- 237.)因此,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

  在经济地位逐渐提高的同时,私营企业的政治地位也逐步提高。江泽民同志指出,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可以吸收到党内来,以“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许多私营企业主或积极要求入党,或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他们参与政治的意识十分强烈。

  雇工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企业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不高。在分割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从公有制企业中分离出来失业、下岗工人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拥有技术较少的普通工人,由于企业效益差,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企雇工也是工人阶段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由于他们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中下水平,且处于政治权力的边缘,因此,他们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布中处于中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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