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状告华谊,为何败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4 10:32) 点击:330 |
周星驰状告华谊,为何败诉? 由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制作了魔幻大片《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该片事宜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 由于《西游》卖相好,有钱途,周星驰后来与华谊董事长王中军口头商定,如果影片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将给予周星驰公司票房分红。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就周星驰和王中军商定的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西游降魔篇》最终票房收入为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华谊兄弟公司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辩称,首先,双方确实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其次,代表被告公司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最后,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 从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中可以看出,双方争辩焦点是相关协议是否签署和有效以及分红基数。 一、相关协议是否签署和有效? 从案例看,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是真实有效的,这无容置疑。辩方华谊兄弟也认可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有效性。问题在于星爷与王总的口头协议和《补充协议二》是否有效。 根据双方描述,周星驰与华谊王总口头商定,如果影片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将给予周星驰公司票房分红。但是,这只是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因无文字立据,易发生争议,难以取证,所以不易分清责任。周星驰方拿不出其他证明,法官是不会采信的。 其次,双方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是华谊的王总并没有在关键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签字盖章,因此所谓超额分成协定也自然不具备法律效用。 二、双方约定的分红基数怎么算? 从双方公布的邮件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对票房分红基数的措辞并不一致。华谊方面是以实际取得收益为准,而周星驰方则以影院发行之票房收入为准。那么,合同上的措辞,到底是说票房总收入过5亿,还是华谊方面的收入过5亿?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根据国内电影票房划分环节,《西游降魔篇》12.48亿元的票房收入当中,要先拿走5%的电影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再将所剩票房款乘以43% (一般来说院线和影院会分走57%),这样得出发行毛收益4.92亿元,这部分收益将由发行方、宣传方、投资方来分。因此,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票房分红基数也应先扣除院线等各方分成,而扣除之后,华谊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并不足5亿元。 三、从周星驰诉华谊案中我们学到什么? 首先,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白纸黑字保留证据。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其次,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才成立。因此我们在签订时,要注意催促对方签名盖章,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细节条款。合同中的法言法语要理解清楚。当合同谈判表达概念不一致时,要双方进行确认,修改,保证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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