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姜超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立案材料的审查事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6:12)    点击:233

  

  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立案前的审查,按其性质来说,是一般性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而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存在,但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立案,为了防止犯罪毁灭或转移罪证,继续犯罪、逃跑或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才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拘留等类似于侦查的方法和措施。立案审查中必要时采用的这些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措施”的概念的范围,但不属于侦查措施。

  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所取得的事实材料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应当结束,做出立案的决定,然后开始侦查或者审判。那种要把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查清以后,再立案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立案审查与侦查的界限,用侦查来代替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姜超云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姜超云律师,姜超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姜超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516990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姜超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沙律师 | 长沙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姜超云律师主页,您是第40138位访客